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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老师可以对“熊孩子”罚站吗?教育部拟出规定......

  • 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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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11/26 17:38:11
  • 来自: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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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2日,司法部网站发布了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众可于2019年12月22日前提出反馈意见。



点击图片可查看通知全文


《规则》明确: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规则》提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采取点名批评、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教师可要求学生面壁反省

一般惩戒方面,《规则》提出,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教育惩戒: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六)课后留校教导;
(七)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校园欺凌:可要求限期转学

针对校园欺凌现象,《规则》提出: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四)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五)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为教师体罚设限


不过,为避免过度体罚,《规则》也规定了禁止情形: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
(三)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四)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
(六)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来源: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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