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记者从儋州市公安局获悉,2月8日20时20分,儋州市接临高县疫情通报,该县新确诊1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许某某,女,38岁,临高县人,确诊前在儋州市有活动而且有接触人。接报后,在儋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的指挥下,儋州公安局汇同市疾控中心立即对该患者开展流行病学、活动轨迹及密切接触人员的调查工作。
在调查过程中,许某某、李某某不配合工作人员,故意隐瞒2月3日至6日在儋州市的活动情况。 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患者许某某1月31日在三亚市出现发热症状,2月3日由李某某带回儋州,并在该市那大镇、光村镇频繁活动接触多人,2月8日在临高县人民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许某某、李某某二人在明知有可能感染冠状病毒肺炎的情况下,仍然多次到公共场所活动,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传染病病原体,被确诊后不配合调查,隐瞒活动轨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许某某、李某某二人行为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相关规定,儋州市公安局决定对许某某、李某某涉嫌犯罪行为立案调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临高县6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迁移路径
(2020年2月9日)
临高6号病例:患者许XX,女,38岁,是临高县临城镇头星村居民,常住三亚市天涯区椰风巷,为长期在三亚第一市场售卖和乐蟹的市场从业人员。根据患者自述其发病前14天内活动轨迹:许XX于1月18日到儋州市光村镇。1月19日上午由李XX送到临高县临城镇工会对面附近的海南粉店吃早餐,再坐三轮车到兰河村明珠酒店附近的海鲜店吃面,在沿江北路的越丰宝宾馆大厅等车后于当天中午坐车抵达海口市美兰区三江农场派出所附近吃入宅宴席,下午17:00时返回越丰宝宾馆大厅,晚上19:00-20:00时在临高亿佳超市后面的我家酸菜鱼菜馆吃饭,并由朋友李XX开车到儋州市光村镇。1月20日至2月3日在三亚居住并仍在三亚市农贸第一市场摊位卖海鲜,期间曾在市场对面儋州老板开的水果店买水果和在住处附近的客来湾海鲜店打牌。患者自述于1月29日出现咽痛,1月31日出现发热(38.9℃),在海鲜市场隔壁药店自买感冒药服用。2月3日下午18:00时许从三亚市到达儋州市光村镇(当晚在光村镇过夜)。2月4日下午14:30时在光村镇车站附近居住,并于2月4-5日在光村镇某医院就诊2次。2月4日晚上21:46时入住那大镇新苑花园小区。2月5日下午14:52时退房回光村镇。2月6日上午10:30分由李XX开车从光村镇直接送到临高县人民医院就诊。2月6日上午11:25时在临高县人民医院普通门诊就诊后转至发热门诊,并在传染病科进行隔离治疗。2月8日确诊,目前在省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来源:临高政务客户端
来源:南国都市报、临高政务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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