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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海南将创建一批“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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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7/26 15: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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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7月2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hnnytscc@163.com,同时注明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征求意见稿主要聚焦海南省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加快建设农业品牌示范基地,规范示范基地创建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以省内粮油、蔬菜、果品、畜禽、水产、饮料作物、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为主导,具有产业优势和现代农业标准化生产实力,在推动农业品牌优化升级、促进农业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农业生产基地。

征求意见稿提出,“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申报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社团法人资格,登记地址在海南省域内;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HACCP、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国际体系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认证,且认证在有效期内;有固定的生产基地,稳定生产已满三年,基地带动辐射规模达到3万亩以上。其中粮油作物产地规模达到500亩以上;露地蔬菜(水果)产地规模达到200亩以上;肉羊、生猪年出栏量达到20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量或蛋禽年存栏量达到10000羽以上;淡水养殖面积大于300亩(含稻渔、荷塘);海水养殖面积大于100亩;工厂化养殖循环水养殖水体不小于6000立方米;饮料作物产地规模达到100亩以上;中药材产地规模达到100亩以上;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组织生产,产品和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要求;产品知名度居省内或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已被纳入省级农业品牌重点培育范围或属于海南省重点打造的优势特色产业链范围。

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认定,申报人应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团)登记地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形成推荐意见。

被授予“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称号的经营主体,可授权使用“海南鲜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并按照《“海南鲜品”农业品牌授权管理规范》正确、规范使用“海南鲜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结合地方实际,将打造示范基地作为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财政支农资金安排上,对列入示范基地的相关主体优先给予扶持。大力支持示范基地建设,加强分类指导,注重“海南鲜品”农业品牌示范基地的培育、打造和宣传推介,在品牌打造、市场营销、宣传推介、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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